國家安全|港大招標文件加國安條款 若「合理相信」供應商危害國安即被DQ
發布時間: 2024/06/03 11:36
最後更新: 2024/06/03 18:22
審計署持續審視各部門或機構落實《港區國安法》情況,並提出建議後,機構或團體加強維護國安工作。港大學生會《學苑》日前發文稱,香港大學在報價招標文件的「一般合約條款」中,加入多項「維護國家安全」條款,列明港大若「合理相信」供應商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,可取消投標者參與資格,簽約後亦可立即終止合約。
《學苑》上周四(5月30日)在社文平台發文指,港大在5月上旬開始,就校內4個食肆舖位展開招標,標書附上「一般合約條款」,已列出新增的國家安全條款;對比公共衞生學院本年3月初的招標文件,其通用條款仍未加入國安條款。
招標文件列明,若供應商作出大機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,校方可取消其投標資格;若校方「合理相信」以上屬實,或出於保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利益、公共道德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原因,亦可取消投標者參與的資格。至於已簽約的供應商,若校方「合理相信」其作出大機會構成危害國安罪行的行為,或繼續合作會導致「違反國家安全利益」,校方亦可即時終止合約。
學苑亦表示,上周已向港大查詢,將如何評估及判斷保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利益、公共道德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原因,未獲回覆;本報亦已向校方查詢,有待回覆。
另外,教育局去年6月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,指學校應在報價招標文件中加入多項「維護國家安全」條款,列明供應商曾經或正作出「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安罪行」等情況下,學校有權取消供應商資格、立即終止相關合約,或為維護國安而剔除有關供應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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